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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12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实施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1.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要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布设的数量,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搞独家专营,严禁垄断市场、哄抬产品价格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目前与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只有一家批发经营企业的县(区),要尽快规划布设新的批发经营网点。新设立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经营地点,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有符合国家标准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布设。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严格防范“炸市”事故。
  2.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烟花爆竹企业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当地政府规划,储存和运输、建筑结构、安全距离和防护屏障、消防、电气和防雷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要按照《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烟花爆竹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二)依法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区)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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