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负总责。要支持和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分工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经营条件和发放经营许可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及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考核、发证;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收缴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依法查处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公安等部门的许可文件,办理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作业的企业登记。对超经营范围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按照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的烟花爆竹假冒伪劣产品。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文件,会同安监、工商等部门,做好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规划和布设工作,对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或个人违反
《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严惩,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