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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奉献精神,业绩突出,社会公认,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在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
  (四)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五)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市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六)对地方文化起到较好的传承作用的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乡风文明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农村乡村文化人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乡村之星人选的推荐工作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社会举荐、个人自荐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要先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 推荐申报市乡村之星需呈报以下材料:
  1.《滨州市乡村之星》呈报表;
  2.15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区)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领导、专家成立滨州市乡村之星评选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乡村之星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颁发证书,并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表彰。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市乡村之星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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