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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9〕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滨州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9〕1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新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绿色行动”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8〕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08号)、《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办发〔2008〕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州市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市乡村之星),是指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或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乡村之星每年选拔一次,每次3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县(区)认定符合滨办发〔2008〕2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种植能手、畜牧养殖能手、渔业生产能手、农机实用人才、能工巧匠、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乡村文化人才、教育卫生体育类人才、农村社会工作人才等,应突出支柱产业和重点领域,兼顾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各行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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