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企业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服务对象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五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并制定相应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滨州市市长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攻关成果的评审,只奖励成果第一位完成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社会影响力大;
(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同行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年初,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具体评审程序是: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县(区)或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三)资料评审。各专项评审组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项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