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政发〔2009〕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实现富民强市的新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滨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评审工作由滨州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县(区)或部门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审。获奖的组织和个人3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每年度不超过5个,个人每年度不超过3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