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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年龄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示拟划定的宅基地,公示期限为十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划定的宅基地宗地图;
  (四)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结果公示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说明;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宅基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放线划定宅基地。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在持证的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原使用者不变,一户一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用地面积不超法定标准的,四至界线不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审批。除以上情况外所有翻建房屋都应按照程序进行报批。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收回及转让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房屋建成后六十日内持批准文件等资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土地登记,经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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