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使用的本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
前款所称建造是指新建、翻建、改建、迁建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的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