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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1〕5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加快我省技工院校改革,促进技工院校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对全省技工学校进行全面评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推进技工教育“十、百、千”工程建设,加快推动技工院校改革,提高培养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技能人才的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水平,促进办学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深入了解办学状况,解决办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改善办学条件。

  (三)进一步端正技工学校办学思想,明确办学方向和目标,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技工学校晋升资格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评估范围

  全省所有技工学校(省政府已经批准的技师学院除外)。

  三、方法步骤

  (一)方法。评估标准按照《吉林省合格技工学校标准》、《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标准》执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按照《关于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7号)复评。评估采取千分制计分方法,从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学校管理、质量与效益等四个方面评定办学水平,并按分值划分学校类别:

  800-1000分,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

  600-799分,合格技工学校;

  450-599分,不合格技工学校(限期整改);

  450分以下,不合格技工学校(停办或予以撤销)。

  (二)步骤。技工学校评估工作分为学校自评、地区复评和省厅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1、学校自评阶段。2011年3月-7月,由各技工学校和办学单位、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一起进行自查初评。参加评估的学校要按要求填写《吉林省技工学校登记表》(见附件1)、《吉林省技工学校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评估项目逐项逐条写出自评报告。

  2、地区复评阶段(省直技工院校由省厅复评)。2011年8月,由各市(州)对本地区所管理技工学校进行检查复评,负责核实《吉林省技工学校评估表》和学校自评报告,检查学校达到的实际水平,做出复查评语,并将参加评估的自评、复评材料和本地区技工学校复评工作总结(包括电子版)报省厅。

  3、省厅验收阶段。2011年9月-10月,由省厅负责对各地区的技工学校评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作出评估结论。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技工学校评估是鉴定办学水平和推动我省技工学校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主办单位、各技工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做好评估工作的组织、宣传及动员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和标准,防止弄虚作假。要严肃评估工作的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要及时解决评估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二)通过本次评估,对教育质量低、办学条件差、专业设置不合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技工学校,视情况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予以撤销。对已具备较高标准条件的学校,按照审批程序予以相应晋升上一级资格。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按照技工学校评估结果,研究制定适当向重点技工学校倾斜的政策和办法,优先支持重点技工学校的发展。

  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0431-88690627

  联系人:郭峻城   邮箱:ldtgjc@sina.com

  附件:1.吉林省技工院校登记表
  2.技工学校评估表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1
  吉林省技工院校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学校名称(公章)

 

其他校牌:

 

学校性质

  

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学校级别、批准时间

 

学校办公电话及传真

 

校长姓名

 

联系方式

 

地址(邮编)

 

占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教职工情况

(人数)

教工总数

 

专职教师

 

一体化教师

 

外聘教师

 

专业设置

 

校企合作企业

 

实训设备

(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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