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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领导包片挂点督导消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领导包片挂点督导消防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10〕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镇街领导包片挂点督导消防工作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镇街领导包片挂点督导消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基层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园区管委会。

  第三条 包片挂点领导主要为各镇街党政领导干部,每名领导干部包挂1至3个村(社区),每年1月份前由各镇街以文件形式对年度包挂工作予以明确,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包挂领导或包挂村(社区)若有调整要及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将根据调整后的包挂工作对应关系进行考核管理。

  第四条 包挂管理督导工作主要内容

  (一)督促指导村(社区)按照五个基本标准(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基本队伍、基本设施、基本教育)加强消防建设,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督促指导村(社区)执行镇街消防规划,保障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和安全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督促指导村(社区)按要求建立消防安全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

  (四)督促指导村(社区)在重大节假日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检查,定期组织对辖区住宅小区、楼(院)及有关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巡查服务队对工厂企业、“三小”场所和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置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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