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61号 2010年7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乡村旅游发展意见》(宿政发〔2010〕100号)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市乡村旅游发展,现就深入推进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乡村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
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对统筹我市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和满足城乡居民旅游文化消费需求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乡村旅游发展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各县(区)要根据《意见》中明确的目标任务,成立乡村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今年乡村旅游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全力做好协调服务,积极参与各项工作,为乡村旅游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二、强化乡村旅游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各县(区)要牢牢把握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精心编制区域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高起点、高标准推进一批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
(一)开展资源调查,精选创建示范点。各县(区)要着手开展乡村旅游资源专项调查统计,掌握乡村旅游资源及高效农业分布特点,挖掘本地特色,建立乡村旅游资源库,结合《意见》中明确的“十二五”期间旅游特色乡镇、旅游特色村创建工作任务,精选一批基础条件好、资源禀赋高、发展潜力大的乡、镇、村,作为旅游特色乡镇、旅游特色村的重点创建单位,超前谋划,重点建设,确保如期完成旅游特色乡镇、旅游特色村创建任务。对区域内自主开发建设的生态休闲农庄、特色农业观光园、民俗风情园、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产品,要加强指导,促使其提档升级,打造成乡村旅游示范点中的典范和标杆。
(二)科学编制规划,合理布局产品。在全面掌握区域乡村旅游资源的基础上,各县(区)要积极着手聘请有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认真调研,充分论证,在2010年底之前,着力抓好区域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对旅游特色乡镇、旅游特色村和乡村旅游明星户进行合理布局。适时开展旅游特色乡镇、旅游特色村详细规划的修编工作。
(三)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发展合力。各县(区)要抓紧建立乡村旅游分级落实体制,形成县(区)抓特色乡镇建设、乡镇抓特色村建设、县(区)各单位和各乡镇共抓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落实体制。同时,强化乡村旅游发展协调力度,充分发挥农业、水利、建设、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指导、项目引导、管理规范等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合力,指导协调当地乡村旅游规划建设、市场开发和重大项目推进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