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60号 2010年7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的功能和作用,提升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效能,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是指在宿迁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基础平台上建立的,对行政权力的网上运行实施法制监督的信息系统。
宿迁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以下简称法制监督系统),主要包括行政权力库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复议应诉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与人员监督等内容和功能。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法制监督系统的管理,并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行政权力实施法制监督。
市各部门法制机构协助做好法制监督系统的管理维护,对本部门网上运行行政权力实施法制监督。
第二章 行政权力库管理
第四条 市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确认后列入行政权力库。列入行政权力库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具有权力事项编码、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期限、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信息、内部流程图、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行政权力事项可依规定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包括新增、变更、废止和挂起。
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采取部门网上申报、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修订或者部门职能调整而增加行政权力的,部门应申请新增行政权力事项。
新增行政权力事项应当通过权力变更申请登记功能模块填写行政权力信息表,如实填报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