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运营管理,提升城镇形象。在乡镇“城建规划环保办公室”中要明确专人负责小城镇建设,并按照省、市级重点小城镇配3名以上、一般小城镇配2名以上的标准,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的村镇建设管理人员。进一步充实县(区)建设部门的村镇管理队伍,鼓励各县(区)试点实施“片区管理”,提升镇村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市、县(区)建设部门每年都要举办专题培训班,争取用2年时间,对所有一线城镇建设管理在岗人员进行轮训,全面提高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培训和监管,确保队伍持证进场、工匠持证上岗、建设按图施工。按照“保洁全天候,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要求,切实抓好城镇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镇容镇貌。加强小城镇绿化美化,力争实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绿树成阴”,建设生态小城镇。
四、政策扶持
(一)鼓励农村人口进城入镇。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宿政发〔2009〕53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城镇集中居住小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工程项目区内需要搬迁的农户,不得在当地就近新建住宅,引导和鼓励搬迁农户进城入镇,或到已建设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居住。凡拆除原有住房、退出原宅基地进入小城镇集中居住区居住的,由县(区)相关部门依法为新建房屋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允许房屋在本市有购买资格的农民之间流通交易,并进行房产质押。各地要探索创新具体操作办法。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的新机制,鼓励农民进城入镇。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凡在小城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及其直系亲属均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农民进城入镇后,不影响其原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承包地和自留地可以继续耕种,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转包他人经营或由集体组织依法收回,农民身份享有的有关政策待遇不变。退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给予相应补偿,进镇购房契税实行全额征收全额奖励,并享受不低于3000元的安家补贴。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与小城镇居民在子女教育、看病就医、养老保险、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各地要加快制定统一的城乡挂钩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搬迁补助标准,对农民宅基地也要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提高农民进城入镇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各地每年都要统筹安排不少于5%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用于小城镇建设。借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根据小城镇发展规划,为小城镇发展预留空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工程置换形成的土地指标,按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小城镇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供应,本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或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与原有宅基地置换。充分挖掘小城镇建设用地潜力,尽最大可能盘活原“七站八所”、废弃厂房和撤并校园等闲置国有建设土地。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尽快实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增加集体和农民收益,促进城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