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相关部门人员及评审委员在微型企业认定、扶持资金审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自行回避。要加强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七、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一)成立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的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任组长,分管工商的自治区副主席任副组长,有关副秘书长及工商、工信、教育、科技、监察、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农业、商务、文化、税务、质监、金融、国资、人民银行、移民、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审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区各地各部门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顺利开展。其中,工商部门要会同工信、财政、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专项资金,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承担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时会同所在地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办加强政策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环保部门要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工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质监部门要注重对企业树立质量意识的引导,加强对企业规范生产的监管和帮扶;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农业、文化、国资、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牵头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