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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四)落实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

  加快制定各项促进民办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对新建、改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民办幼儿园在报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22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五)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5000人左右配建1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逐步实现适龄幼儿就近入园。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镇街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新莞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积极探索新莞人子女通过积分制等途径申请入读公办幼儿园。逐步探索残疾幼儿学前教育康复机构与普通幼儿园的合作模式,促进残健融合学前教育的发展。

  (六)健全教职工基本待遇保障制度

  1、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公办幼儿园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进行岗位设置。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每所公办幼儿园核定招生规模1.5%的比例标准安排事业编制。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员配备标准以及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2、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市、镇街两级财政分别为本级公办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保障。公办幼儿园聘用编外教职员工,其管理办法和工资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40号)执行。民办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要在保教费中按市规定的比例要求留取经费予以保证。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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