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公办幼儿园
建立全市公办幼儿园由市、镇街两级办园,村(社区)支持配合的办园体制。市直属公办幼儿园由市财政投入办园,镇街中心幼儿园由镇街财政投入办园。到2012年,每个镇街至少办1所达市一级以上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整合优化现有公办集体幼儿园资源,满足辖区60%户籍幼儿入园需求,并逐年提高。
(三)扶持民办幼儿园
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2009〕125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0〕70号),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四)加强师资建设
全面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并按规定配足配好教师,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制。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育机构人员队伍。各镇街至少配备1名专职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人员。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幼儿教师参加进修学习,争取到2013年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40%以上,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五)规范幼儿园建设
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规范建设幼儿园,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到2013年,45%以上的公办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幼儿园的办学条件,20%的民办幼儿园达到市级优质幼儿园的办学条件。
(六)提高办园质量
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按照《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要求,切实贯彻保教并重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克服“小学化”、“保姆化”等倾向。到2013年,全市省市一级幼儿园新增30所,初步建立起多样化、有特色、高品质的学前教育体系。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取得新进展,学龄前幼儿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教育知识辅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市镇两级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有合理比例,逐年提高。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