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落实幼儿园教职工资格准入制度
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十四)提升幼儿园师资整体素质
优化学前教育教师结构,大幅度提高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比例。加强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建设,在市属高等院校设置学前教育专业,吸引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5年前对全市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鼓励幼儿教师参加进修学习,提高能力和素质。市和镇街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享有与在编教师同等的岗位聘用、在职培训、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等权利。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在各类教育评先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要占一定比例。
(十五)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
市和镇街两级财政分别为本级公办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保障。公办幼儿园聘用编外教职员工,其管理办法和工资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40号)执行。民办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要在保教费中按市规定的比例要求留取经费予以保证。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五、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十六)配齐配好保教设施
按国家幼儿园建设规范建好幼儿园,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教育部门要拟定幼儿园设施配备标准,并建立公办幼儿园保教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制度,以及民办幼儿园设备购置备案抽检制度,确保幼儿园保教设备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完善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做到安全操作、防患未然。
(十七)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认真贯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防止“小学化”、“保姆化”倾向。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创建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推动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