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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三、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九)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加快制定各项促进民办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对新建、改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民办幼儿园在报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22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政府要对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通过购买公共服务、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等方式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特色保教服务,为适龄幼儿提供多样化选择。创新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机制,组织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对发展民办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推进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及师资队伍建设

  (十一)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机构建设

  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实际,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机构人员队伍,结合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明确镇街教育管理部门承担学前教育和教研职责,履行政府对学前教育的管理和指导责任。

  (十二)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幼儿园师资

  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公办幼儿园按照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进行岗位设置。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每所公办幼儿园核定招生规模1.5%的比例标准安排事业编制。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根据岗位需求,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内各类人员。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员配备标准以及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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