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关于报送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鲁统函〔2010〕10号)
各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09〕44号)的要求,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2009年度报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按照省人事厅、省统计局《关于开展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凡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证明,取得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符合规定的有效成绩通知书,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符合规定的有效审核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或合格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统计工作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允许破格申报评审。破格申报条件按照《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鲁人发〔2005〕15号)执行。
(二)事业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根据岗位专业特点和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其中,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除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申报评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