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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加快小城镇发展、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加快小城镇发展、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办发〔2010〕28号 2010年4月7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0年加快小城镇发展、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加快小城镇发展、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
建设的考核奖励办法

  为推进我市集中居住区建设,引导农民进城入镇,加快小城镇发展步伐,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宿政发〔2009〕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规划指导、政策引导和环境营造,加速推进小城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鼓励有条件、有能力、有愿望的农民进镇购房,到小城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入住,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化建设、统筹协调发展,不断提升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
  二、考核内容
  以百分制形式重点考核各县(区)组织领导、财政投入、半年观摩评比、金融支持、集中程度、宅基置换、农户入住、土地复垦等方面情况。(具体考核评分内容见附表)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采取按月上报建设进度、平时检查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终考核程序如下:
  1.自评申报。由县(区)对照本办法自行考核,填写附表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文件、会议材料、宣传资料、票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和月报表,于12月5日前报市农居办。
  2.考核验收。由市农居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以县(区)申报资料为基础,进行逐项核实认定后,报市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奖励标准
  (一)先进县(区)奖。对考核总分列第一、二、三名的县(区),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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