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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车辆,即:“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

  5.违反国家规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含变型拖拉机),即: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六轴以上(含)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变型拖拉机按单轴双轮6吨、单轴单轮3吨认定。

  6.虽未超过上述标准但车货总质量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车辆。

  三、整治方式和主要措施

  7.严把货物装载关。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工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交通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经贸部门,定期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

  8.严把生产销售关。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生产、销售、运营环节监管,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国家许可、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交通部门牵头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质监部门牵头负责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公告确定的参数和GB1589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改造汽车。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各类货运车辆进行检查,定期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专项整治。对拼装车辆及时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同时依法予以警告或罚款。

  9.严把登记上牌关。对非法和违规生产的车辆一律禁止登记上牌。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登记管理,农机部门负责变型拖拉机登记管理。凡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贸和质监部门。农机部门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信息。公安部门定期向同级农机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信息。对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农机部门不予年检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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