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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起草宗教方面有关文件;帮助全市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搞好领导班子和教职人员的培养、选拔工作;开展宗教界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协助区、县(市)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负责对市区内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对宗教团体提出的要恢复开放的寺观教堂和建立简易活动点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批;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办理的事务;支持并指导各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政策法规处
  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负责对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队伍进行法制方面的教育培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研究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配合办理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务;指导、承办有关全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民族宗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督查工作,重点做好执法案件督办和执法案卷评查,负责指导区、县(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为全市民族宗教界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负责规范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及场所的管理办法;对涉及民族宗教、民间信仰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工作对策和政策建议。
  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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