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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2009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文明工地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评选自治区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区级文明工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倡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鼓励施工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先进设备,积极争创文明工地。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文明工地评选条件、程序的制定,组织区级文明工地评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文明工地的检查和初评工作。
  区级文明工地评选的具体业务,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
  第五条 区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施工活动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发生一般(含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建设、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二)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
  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本办法所附《自治区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条件》;
  (三)设区的市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住宅工程3000 m2以上;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4000 m2以上、住宅工程3000 m2以上;其他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 m2以上;EPC工程总承包的大型工业项目;工业、交通、水利工程中的大中型项目;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市政、园林工程项目。
  第六条 评选区级文明工地,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由施工企业持下列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申报登记表;
  (二)创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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