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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鼓励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与区内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或进行技术合作。

  勘察设计单位跨区域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不能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要求提供现场服务的,应当与工程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合作,由其承担施工图设计或勘察设计现场服务等项业务。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享有自主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条件。

  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使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非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以本单位名义或者借用本单位聘用、注册人员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人员,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的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单位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响应勘察设计招标或者接受勘察设计业务委托时,应当在投标文件或者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该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投标监督过程中对下列事项进行核实:

  (一)以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未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授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已取得勘察设计单位对本次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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