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政令第12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暂扣或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省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不得干预和盲目赶超进度。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省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核准和行政许可制度。采矿权设立、建设项目立项前,矿山建设项目应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安全设立审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督促当地政府实施关闭取缔。(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从业行为,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促进其健康发展。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教育培训权、紧急撤离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等权利。(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2.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省总工会、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