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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汕府函〔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城区、海丰县、陆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580元/月调整为71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0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陆丰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530元/月调整为660元/月,折算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7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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