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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体现我省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项目补贴与贷款贴息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

  (三)奖励。对文化出口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企业获得省级、国家级或国际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家重点扶持名录的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得变相发放给个人。各类奖励原则上不超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5%。

  (四)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方向,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投向原则和重点;

  (二)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对文化企业项目的申报、合理性审查、项目论证和筛选;

  (三)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

  (四)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的投向和原则,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资金;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对重大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凡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的文化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县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文化产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二)省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三)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和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申请。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应由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文化产业领导组办公室。

  第七条 项目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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