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2010年深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

  3.非法兽用生物制品;
  4.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
  5.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
  6.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
  7.畜禽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8.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
  (二)重点范围
  1.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生产企业;
  2.非法生产企业;
  3.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经营企业。
  三、整治任务
  (一)强化兽药GMP监管。一是对兽药生产企业GMP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兽药GMP规范执行不到位的,监督企业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对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和假劣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生产假劣兽药行为进行查处。三是配合农业部做好兽药GMP飞行检查,监督企业认真整改缺陷项目。四是做好跟踪监测,掌握企业生产动态,防止生产假劣兽药行为发生,提高全省兽药生产水平。
  (二)组织开展兽药市场整治。一是规范兽药经营秩序。积极推进兽药GSP制度,监督指导各兽药经营企业规范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记录,培训人员,提高经营水平。二是加大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力度。对全省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一旦发现假劣兽药产品,立即清缴没收并依法查处。三是加强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对非法企业产品进行追踪溯源,捣毁造假窝点。四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核查举报案件,大力宣传整治工作成效,震慑不法分子。
  (三)加大兽药抽检力度。一是组织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真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全年完成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900批。二是加大假劣兽药产品通报、处罚力度。及时将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中所列的所有不合格产品通报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拉网式清查。对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召回、销毁同品种、同批号产品。三是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跨省作案的,及时与相关省(市、自治区)联系,共同开展查处工作。
  (四)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一是组织实施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年完成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任务4500批。重点监测禁用药物、喹诺酮和磺胺类等抗菌剂类药物残留。二是加大对养殖场(户)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规模养殖场(户),指导其健全完善用药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严禁人药兽用。三是加强安全用药宣传。广泛开展兽药安全使用政策、技术培训和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用药意识
  (五)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一是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无产品批准文号或以中试产品名义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的,以及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严处。二是对养殖场(户)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使用非法兽用生物制品的养殖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四、工作安排
  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10年2月至12月。
  (一)部署阶段
  2010年2月,省局制定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2010年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全面部署兽药质量监督检测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
  2010年2月至12月,各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方案,积极采取措施,深入开展兽药GMP后续监管、兽药市场整治、兽药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期间,省局将根据情况组织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的执法检查或交叉检查。
  (三)总结阶段
  各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于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向省局上报半年和全年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表)。

  附表
  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养殖场数量(个)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案件/假劣兽药查处情况

 

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个)

 

吊销兽药经营证数量(个)

整 治

重 点

区 域

(个)

案件查处情况

假劣兽药查处情况

查处案件

(起)

货值金额(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数量(注射液以支/瓶计算;其他产品换算为重量单位,以公斤计算)

 

 

 

 

 

 

 

 

 



  附件4
  2010年“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

  为进一步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活动,2010年我局将组织实施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范围内养殖企业(场、户)、部分屠宰场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监测,全年监测任务不少于30200批(次)。具体方案如下:
  一、监测范围
  省内商品猪养殖企业(场、户)和部分屠宰场。重点监测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农业部抽检中检出“瘦肉精”的地区、群众举报使用瘦肉精的地区以及突发事件涉及的地区。
  二、监测内容
  育肥猪(体重≥50Kg)、肉牛尿液中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
  三、监测方式
  采取突击抽查,并在抽样现场实施快速检测(初筛)。初筛结果为阳性的可疑样品在48小时内送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确认。
  四、任务分配
  (一)各市(州)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各区(县)按照市(州)局安排按期完成监测任务。其中成都市下辖区(县)完成2000批(次),甘孜、阿坝下辖县各300批(次),其余市(州)下辖区(县)各1500批(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