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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投资在本市)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0万元。
  (五)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在本市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六)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七)生产基地在本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八)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50万元。
  (九)本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折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投资在本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超过10亿元的,奖励金额增至200万元。
  (十)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根据企业上市有关要求调增利润而补缴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计算,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十一)企业改制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形成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计算,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十二)从业经验丰富、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国内外知名证券中介机构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或在中山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企业上市不成功的,相关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企业成功上市的,相关补助及奖励经费由市镇两级分担,分担比例按照我市市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企业上市基本条件企业向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经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后转报市金融局,由市金融局汇总报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确认为市上市后备企业;
  (二)企业组织开展尽职调查、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改制上市各项工作,在每一阶段工作过程中,应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上报市金融局备案;
  (三)企业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可向市政府提出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补助或奖励的申请(申请书须经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加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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