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11〕2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用好中山市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有效促进我市企业借助改制上市道路实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0〕16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本市符合上市基本条件且被通过认定的市上市后备企业,以及已上市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在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补助和奖励。2011年度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规模为3600万元,往后年度资金额度将随工作进展情况作动态调整。
第四条 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申报上市获受理和成功上市,奖励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补助企业改制过程因财务规范增加的成本费用。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 中山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企业上市扶持的组织、审核、资金安排及跟踪等工作。市金融局成立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小组。
第六条 市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金额: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20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