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向属地镇区外经办提出申请;
(二)属地镇区外经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外经贸局;
(三)市外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照认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四)对拟认定企业通过市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推进一百家外商投资企业及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型升级领导小组批准。
四、实施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优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结构,集中力量扶持100家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及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为全市外经贸转型升级树立标杆。
(二)动态管理原则。对百家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发展及转型升级的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及时调整扶持企业名单。
(三)一企一策原则。研究制定技术改造、增资扩产、自主创新、市场开拓、管理创新等扶持措施,“一企一策”,帮助企业解决转型升级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用足用好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启动资金1000万元,用于推进一百家外商投资企业及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型升级,资金管理细则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优先安排发展用地指标。根据80家外资企业升级发展情况,企业原有用地的投资强度、每亩产值和税收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通过全市用地指标统筹安排,优先解决其发展用地指标。
(三)鼓励增资扩产。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80家外资企业建设两层及以上厂房的(含在原单层厂房上建设),可由各镇区按报建费标准核定,以贷款贴息方式给予补贴。
(四)加快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落实《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操作意见》(中府办〔2010〕51号),对来料加工企业成功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民营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建立自主品牌。对拥有自主品牌的出口企业,鼓励争创国家、省级名牌名标,对获得国家级名牌名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六)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市政府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总部集聚区,对其建设总部大楼或租用办公场所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