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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中府〔2011〕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升级转型、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根据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现就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明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根据目前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确定转型升级重点对象,以第一年3000户、第二年5000户、第三年10000户为目标,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动重点对象转型升级,并制订相应支持政策。同时,严格把握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准入条件,凡已达到本意见所定转型升级标准的,积极引导其登记为企业。力争到2013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占市场主体总数的比重下降10%,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提高10%。
  二、明确支持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范围
  (一)行业标准。
  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具体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2.利润高、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属工商部门重点监管的行业。具体包括娱乐场所、住宿、餐饮、桑拿足浴等,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规模标准。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税收标准。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优惠政策
  (一)市政府设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主要用途包括:
  1.奖励转型升级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所增加的社会贡献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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