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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红十字会在开展人道主义救灾、救助、救护和扶危济困、赈灾募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各级红十字会工作,明确红十字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梅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理顺管理体制

  理顺和健全我市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对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市各县(市、区)的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尚未得到理顺,是全省3个未理顺县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的市之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16号)以及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梅州市红十字会机关主要任务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市机编〔2006〕4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认识到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性,把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加快推进,认真做好红十字会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人员编制)工作,争取我市县(市、区)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在2011年10月底前得到理顺,全部建立起较完善的组织架构和工作体系,顺利实现从人民卫生救护的社会团体向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转变,从挂靠于卫生行政部门逐步向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转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及时解决红十字会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选配好主持红十字会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会长,把政治素质高、综合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强、热爱红十字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优秀人才选配到红十字会的领导岗位上来。

  二、大力扶持,增强救助能力

  各地要按照《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力度,依法将资助红十字会事业的经费包括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红十字会正常运作,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网络建设,帮助红十字会建立起有效筹资机制。同时,落实国家有关向红十字会捐赠给予减免税的政策和红十字会执行救助任务时其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及减免相关费用的政策,以增强其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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