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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七、注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大安全专项投入。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所有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并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中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执行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同时,把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建立和完善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的资金保障,提高事故预防能力,开辟落实国发〔2010〕23号文关于提高伤亡职工赔付标准的重要补充渠道。
  八、狠抓事故责任追究和赔偿工作
  (一)依法追究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企业(单位)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按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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