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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1年学校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继续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继续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川公发[2010]92号)和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0]133号),继续做好安全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综治、公安等部门配合,进一步采取措施,深入推进“人防、物防、技防”和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建设;要在当地综治部门的协调下,与相关部门一起,加大学校周边联防和综合治理力度,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交通、市场等秩序,不断消除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坚决防止涉及师生的治安伤害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6.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公寓安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学生食堂等安全管理制度。要继续坚持学生食堂非营利性原则,进一步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努力稳定饭菜质量和价格;要采取措施,坚决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

  各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和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要根据学生住宿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健全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公寓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完善奖惩办法,促使公寓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责任;要定期对公寓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坚决做到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要加强对住宿学生管理,严格学生请假销假制度,严格执行学生寝室管理和每日定时对学生寝室巡查及清点学生等制度,坚决避免在学生宿舍内发生安全事故。

  7.加强校车安全监管。为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各市(州)和县(市、区)教育局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比照“四川省校车安全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尽快建立起本地区校车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关于校车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与各成员单位一起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的主导责任,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是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校车监管工作。有校车的学校特别是民办幼儿园要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要完善校车管理办法,健全校车档案制度,明确校车驾驶人员、校车管理人员、随车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要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检测校车,确保车况良好;要加强对搭乘学生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坚决杜绝校车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校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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