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每年适当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 本市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征收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开发建设〖JP3〗的房地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1%征收。
(二)对本市市属发电〖JP3〗企业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02元征收。
(三)对本市从事〖JP3〗卷烟批发的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1%征收。
(四)在本市从事娱乐业、特种服务业的企业(含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按摩、沐足)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五)在本市河道从事河砂开采的企业按批准采砂量每立方米1元征收。
(六)在本市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金矿石开采企业按销售收入0.2%征收;其他金属类矿产开采企业按销售收入0.3%征收;非金属类矿产开采企业按销售收入0.5%征收。
(七)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本条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市直及端州区所有应征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市政府每年从征收端州区属单位价格调节基金收入中定额返还给端州区用于市场价格调控。鼎湖区和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肇庆高新区价格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应征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实行属地随税按月征收。不能随税按月征收的,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缴纳期限和应缴数额征收。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企业应当每月按有关规定向负责征收的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凭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申报表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缴交。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审核确认后的应征数据传送给负责代征的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二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统一的税收票证,以附注的形式注明为价格调节基金,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