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23日十一届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肇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物价,保持物价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征集,用于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农业、审计、物价、法制和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价格主管部门是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征收和使用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