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及少数语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及少数语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发改收费[2009]2863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继续保留我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告》(新教财[2009]19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69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厅代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少数语种(日、俄、德、法)考试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笔试收费标准

  1、大学四级英语笔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3元。其中,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7元,留各考试点11元,留自治区自考办(含地、州、市考办)5元。

  2、大学六级英语笔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5元。其中,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9元,留各考试点11元,留自治区自考办(含地、州、市考办)5元。

  (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75元。其中,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50元,留自治区自考办25元。

  (三)全国大学少数语种(日、俄、德、法)笔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5元。其中,上缴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9元,留各考试点11元,留自治区自考办(含地、州、市考办)5元。

  二、各招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