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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类:指省级银行业机构基本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基本完成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工作部署。

  三类:指省级银行业机构存在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完成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工作部署的情况较差。

  四类:指省级银行业机构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行为,完成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工作部署的情况很差。

  (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能部门分项评价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对省级银行业机构评价结果进行排序。

  (三)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省级银行业机构的评价等级。

  第十条 对各省级银行业机构的评价结果采取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三章 评价结果的反馈与运用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于每年一季度对各省级银行业机构上一年度的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向其相关上级管辖机构反馈。反馈主要内容:评价等级、总体评价及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二条 对于评价为“A”类的省级银行业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在系统准入、业务试点、产品创新、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对于评价为“C”或“D”类及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省级银行业机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予以通报,并约见机构主要负责人,限制、暂停其相关金融服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督对象,加大对其管理与指导力度。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可以根据日常金融管理与服务需要,结合年度评价情况,选择对省级银行业机构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组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采取集中入场、分项检查、统一反馈的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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