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对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省级银行业机构”)进行评价。
在江苏非南京地区设立的银行业法人机构、省级(区域)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需要授权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评价。
第五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稳定处。
第六条 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评价规则
第七条 评价的内容包括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会计财务、支付结算、金融科技、货币金银、国库会计、征信管理、反洗钱、支付清算、外汇管理等(评价项目与标准详见附《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
评价的内容应根据不同时期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完善。评价内容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被评价对象。
第八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的内容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同时,结合现场检查或走访调查,加强对省级银行业机构相关评价项目的指导和评估。
第九条 评价的基本流程:
(一)职能部门分项评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项目与标准》的要求,确定各省级银行业机构相关评价项目的等级,分为四个等次。其中:
一类:指省级银行业机构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完成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的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