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
为保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江苏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推动江苏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我分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
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江苏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和《
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是指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下同)依据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以及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评价等级的制度。
第三条 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科学、高效、合理的原则。
(三)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