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西宁市要在6月底前进行预售资金监管试点工作,其他州、地要在年底前研究出台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五)严格商品房交易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其新购置土地,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取得预售许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同时禁止该企业参加土地竞买活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严格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订立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买受人明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房公摊面积、质量性能、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等,并将周边配套情况以销售现场公示方式告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合同设置损害购房人利益条件,应预先告知买受人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未告知导致买受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承担相应责任。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行为监管。落实资本金和项目保证金制度,严把房地产经营监督关,严厉打击屯地、炒地、随意调整容积率、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严格登记备案管理。切实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节能指标公示制度,逐步开展住宅性能认定,确保商品房质量。健全完善各项权证办理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严厉打击各种骗贷骗资行为。
(七)加快全省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全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部、省、市三级联网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异地查询。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构建覆盖省、州(地、市)、县三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转协调、功能完善的全省信息网络,实现我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之间房地产市场信息互联互通,以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动态变化,为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税收调控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平台。
三、加强住房用地供应,严格土地审批后动态监管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给。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快编制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按年度分类确定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计划总供地规模、分类供地面积及比例、具体地块位置、供地时序、供地方式,并将其纳入市、县(市、行委)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于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不落实,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未落实到位的地区,停止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