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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实施广州市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实施广州市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穗农〔2011〕46号)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10〕40号)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广东省珠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1〕14号)精神,顺利开展我市珠江禁渔期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禁渔水域范围

  包括我市珠江入海口禁渔划界线六点联线向珠江一侧我市所有江河水域及我市所辖东江水域(含增江河)。

  珠江入海口禁渔划界线如下:

  (一)虎门口(黄埔):A点(23°5''47.668416"N, 113°25''28.4898"E)与B点(23°4''32.457036"N, 113°26''30.55164"E)。

  (二)蕉门口(南沙):C点(22°45''29.323116"N, 113°32''57.45012"E)与D点(22°44''45.293388"N, 113°32''27.58776"E)。

  (三)洪奇门口(南沙):E点(22°36''56.830788"N, 113°34''54.05736"E)与F点(22°37''10.852392"N, 113°35''19.06872"E)。

  二、禁渔时间

  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

  三、禁止作业方式和要求

  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和省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进行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需进行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农业部审批。

  四、执法监督管理

  禁渔期间,各地渔政执法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珠江禁渔执法工作方案,积极开展执法巡查,严厉打击渔船碍航捕捞、非法捕捞行为。对在禁渔水域违规作业的渔船,依照《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规作业的“三无”船舶从严从重打击,依法查处取缔。

  五、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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