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后续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免税资格规定条件的,经查实后,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二)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认定机构应当取消其免税资格: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5.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6.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三)因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除第1项情形,认定机构在一年内不再认定该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外,其他情形,认定机构在五年内不再认定该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三)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