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受理,不再报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经市、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含经市、区和县级市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报送资料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须填报《广州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六份,并附送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7)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
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次日起10日内,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三)认定
市级或区(县级市)级税务机关、民政局应根据认定权限,将需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提交本级的认定机构,由市级和区(县级市)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四)公布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将通过定期予以公布。
(五)通知
1.经民政部门受理的,由民政部门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2.经税务机关受理的,由税务机关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3. 申请人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并送认定机构复核。
(六)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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