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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财法〔2011〕13号)


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关于明确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24号)和《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市级和区(县级市)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税、地税、民政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二、认定权限

  (一)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二)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工作由区(县级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

  (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下级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限

  未获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前。

  自2011年度起,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次年1月1日~31日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

  2.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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