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发,有效期为5年,其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身体条件证明;
(四)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
(五)培训证明;
(六)有效的海船、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
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居留证明、护照。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者,海事管理机关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允许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初次到访的境外游艇操作人员应了解海南港口、航道、水域的特点和情况,以及我国关于游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对于拟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前款所述境外居民,如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与中国海事局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可直接向海南海事局申请换发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如该境外海事主管当局与中国海事局未签有证书互认协议,则需由海南海事局进行培训合格后换发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须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取得培训资质,方可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
第五章 进出口岸
第二十八条 国际航行游艇进入海南省口岸应持有符合航区要求的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以及驾驶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 游艇如有以下情况者,禁止进入海南省口岸:
(一)我国政府规定不能进口岸的游艇;
(二)不符合港口或航经水域的安全条件;
(三)申请进入未经国家批准开放的口岸或水域。
第三十条 国际航行游艇抵达海南省口岸后24小时内和驶离海南省口岸前4小时内,船方或其代理人、游艇俱乐部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出口岸查验手续。游艇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