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时间安排:
见工作进度安排表(附表)。
(三)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1.监管范围
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
2.监管内容
各级许可机关对企业逐一检查,继续清理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2010年没有检查到、整改未到位的、市场检查有问题以及未按规定报告经营状况的企业。要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并实现联网出证、信息共享;要加强许可事后监管,组织开展企业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经营档案的监督检查,结合种子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制度的实行,对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具体每个企业检查内容包括:
注册资本: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底该企业资产证明。
设施设备: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的、产权为该企业的证明。
品种权证:要求企业出具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转让合同,育繁推销一体化企业要有相应的育种条件。
人员资质:要求企业出具种子质量检验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以及该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
档案材料: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是否按规定每年报告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行为:检查企业是否有无证或不按证照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以及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等违法行为。
3.工作分工
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在2010年基础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逐一检查,农业部及省农业厅组织交叉检查。
4.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
种子法》、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及省农业厅《关于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农业[2007]13号)中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要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进行检查。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清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发证机关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许可证清理结果要予以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以及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询。我省清理企业举报电话为:028-85579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