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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1年四川省种子执法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强化品种管理
  1、工作内容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品种标准样品征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9号)规定要求:一是征集标准样品,对逾期不提交标准样品的品种按农业部有关规定一律退出;二是建立标准样品数据库,对已征集的品种标准样品统一制成DNA指纹图谱,建立数据库;三是严格区试及品审纪律,对参加区域试验品种进行严格鉴定,一经查实以欺骗手段申请品种试验、审定的,终止该品种相关的试验,停止审定,已经审定的品种,退出审定;四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国家和省级品种试验和审定的协调沟通,严格控制审定品种数量,形成信息共享、协调一致的联动机制。
  2、工作范围
  除已退出的品种外,凡已通过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大豆、棉花的品种,具体标准样品征集对象、真实性要求、数量要求和包装要求严格按照《关于品种标准样品征集的通知》(川农业种站〔2010〕17号)的规定执行。
  3、工作分工
  由省种子站检验科、品管科具体组织实施。
  4、时间安排
  见工作进度安排表(附表)。
  (二)强化种子基地监管
  1.监管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2.监管内容
  在种子播种、收获季节,有针对性地对无证生产、侵权生产以及抢购套购等问题严重的地区加强巡查,并会同公安部门依法查扣违法生产的种子;会同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出调入种子,特别是对外代繁代制种子加强植检抽查,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管理,探索基地管理模式,明确有关各方权利和责任,逐步推行规范合同;建立违规种子生产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实行全国联网、公开曝光,为市场检查和企业监督抽查提供线索。
  3.工作分工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生产基地及组织生产的企业逐一清理,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抽查、督查。
  4.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现结合,一是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制度。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生产的企业生产许可证逐一审核,对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品种、地点、有效期等项目从严把关。要按照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执行依法许可的生产制度,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不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二是坚决维护种子生产正常秩序。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种子生产企业和基地的统一规划、管理,要对种子生产地点、品种、面积等情况进行备案审核;要强化种子生产全过程的监管,督促建立并检查企业种子生产档案,准确掌握本地当年种子生产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地点,对不按照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企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不留后患;要督促种子企业做好农户技术指导,在杂交种子制种关键期,组织开展田间质量,严查超范围制种,对隔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止种子生产,严禁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三是切实加强基地种子收储监管。在种子收购季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收储工作的监督管理。一要积极引导种子生产利益相关的各组织、企业及个人遵守制种合同,合理确定种子收购价格,对发生的分歧组织协调、协商解决。二要督促企业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及时收购且做到“全产全收”,依法查处套购种子和不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并在媒体上曝光,保护合法企业的正当利益。三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收储种子质量抽查和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四要高度重视制种农户种款兑付工作,督促制种企业及时兑现农户制种款,保证制种农户利益及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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