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1〕31号)
鞍山、抚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9年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的通知》(财建〔2009〕617号)和《
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1号)要求,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2009年度国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相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项目的工期及施工质量。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二、要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招投标。
三、项目各类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甲级资质,并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工作。严禁非甲级单位承揽业务,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四、要严格按照《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确需调整必须经原立项主管机关批准。
五、要根据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写项目施工设计书。项目施工设计的编制要明确防治工程目的、任务,工程施工采用的技术路线、方法、手段及其可行性,施工方案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要有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突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能够取得预期效果。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施工设计,不得随意调整施工方案。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实施、监理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七、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现场核定设计工程量完成情况等,初验合格出具相应的初审意见,并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和提交项目竣工报告、监理报告和预决算报告等基础档案,还要提交影像资料、经批准的设计书和审查意见等基础资料。经验收后,最终提交并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